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

admin2012-08-12  24

问题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选项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A,B,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此处的“其子女”是指丧偶儿媳与原配偶所生子女,可以作为原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故选项B正确。但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因胡芳尚且生存,当然无所谓代位继承一说。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另作为马飞的父亲马明有权继承马俊的财产,由于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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