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

admin2022-09-19  30

问题 甲1994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9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2000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但不久毁于泥石流。2001年,妻乙迫于生活压力将其子丙交邻居收养。甲离家出走后,南下上海,2002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2003年1月甲因车祸死亡,死前一个月,乙得知其下落并与其通了电话,随即请求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经查,甲于2002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中财2015年研]
    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都有哪些?为什么?其他人为什么不是法定继承人?

选项

答案本案中,甲的法定继承人有:乙、戊。具体分析如下: 《民法典》确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在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由于乙尚未再婚,其同甲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因此,乙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2)甲在其宣告死亡期间与丁的婚姻由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要件,则其与丁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因此,丁不能作为甲的配偶继承甲的遗产。 (3)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 ①婚生子女; ②非婚生子女; ③养子女; ④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同养父母确立扶养关系的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继承继父母遗产的继子女仍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因此,本案中,甲的儿子丙被他人收养后无权继承甲的遗产。而戊作为甲的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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