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02年司考.卷三.多44)

admin2016-06-13  17

问题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    )(02年司考.卷三.多44)

选项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合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答案A,B,D

解析 选项A,修改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选项B并不是必然转让,而是代为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不得代为履行。但从技巧出发,还是应当选B项。金钱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即可(《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因此,不应当选C项。根据《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因此,应当选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o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