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dmin2021-07-05  20

问题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选项 A、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B、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
C、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
D、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答案A,D

解析 在解答较为复杂的邻接权题目时,可以采用“三步走”的方法。第一步是确定身份,第二步是确认权利,第三步是分析案情。本题中,甲是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乙是录音制作者,享有录制者权。丙是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此前提下,逐一分析四个选项。A项中某公司复制、发行CD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须经甲、乙、丙许可并付费,由于未经许可,所以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的录制者权和丙的表演者权,故A项当选。《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B中某公司的行为就是该规定中的法定许可,只需要向著作权人甲支付报酬,故不侵权。这里有一个干扰情节“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即便如此,也不影响法定许可的成立(唯一能够排除这种法定许可的方式是,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故B项不侵权。C中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是甲著作权中表演权的内容(机械表演权),需要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不是乙的录制者权和丙的表演者权的内容,故不侵权,C项不选。D中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是复制和发行行为,需要经过甲、乙、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故侵权,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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