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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A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A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
admin
2014-12-09
31
问题
选项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答案
A
解析
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请求人为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或留置权人、质权人);二是被请求人为(相对于请求权人而言的)现时的无权占有人。②如前所述,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乙基于有效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占有房屋,是有权占有人,所以,在甲将房屋给丙办理过户登记之前,甲作为所有权人,是不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那么丙呢?甲给丙办理过户登记后,丙为房屋所有权人,乙虽为有权占有人,但是基于债权而占有。债权具有相对性,基于债权而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乙对甲有权占有,但乙对丙属于无权占有。故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A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一物二卖,债权具有平等性,甲出卖给乙和丙均属有权处分,甲与乙、甲与丙间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效,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④善意占有,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须注意:善意占有一定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谈不上善意占有的。善意占有相对于恶意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人不需要是所有权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就是自主占有。自主占有相对于他主占有。本题中,乙相对于丙为无权占有,但属于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选项正确。当然,C选项的表述有瑕疵,应加上一个限定,改为“相对于丙而言,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⑤《物权法》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须注意:该条仅调整无权占有,对于有权占有概不适用。还须注意:该条的规范内容是,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无权占有人应返还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和赔偿金),因为它们是现存的不当得利。没有三金或者三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善意、自主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恶意占有人,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的权源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未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权源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乙相对于丙为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房屋因为意外毁损灭失,乙并无过错,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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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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