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admin2019-05-29  20

问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3年一法专一第38题)
丙公司应按照何种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丙公司应按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关于保证责任的约定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首先,明确约定为连带,其次又说以17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保证责任来承担,两者明显冲突。有冲突可以理解为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连带保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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