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0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0题)
admin
2017-03-07
32
问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10题)
选项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看出,刑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规定得很具体,并且特别规定第3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这四项条件不是“或”的关系,而是“并”的关系,要求同时符合。这就要求,如果犯罪分子仍具有再犯可能性的话,就不能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充分表明其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已经不符合《刑法》的这项条件,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因此,A项说法是妥当的。有些考生可能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因此不属于禁止适用缓刑的对象,所以只要符合刑度条件也即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以再次适用缓刑。这种看法的错误在于,虽然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但是犯罪分子已经充分显露出再犯罪的危险,具有明显的再犯可能性,已经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项条件,所以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据此,B项说法正确。《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刑法》第294条第5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由此表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因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C项说法正确。原《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现行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执行方式做了重大改变,新的执行方式是实行社区矫正。而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关来组织实施。D项表述是《刑法》旧条文的规定,已经被废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S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齐齐哈尔市甲公司与新乡市乙公司发生大米购销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由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对合同争议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处理,正确的是:
高某、蒯某、于某是雪夜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事实上,高某是代亲戚景某持股,双方签有代持股协议,高某被记载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蒯某的真实姓名为吴某,其借用朋友蒯某的身份证进行的注册登记。2012年2月,于某将股权转让给好友葛某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如果原告起诉两公司,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2012年1月,天津市胖娃娃奶粉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账簿被河东区工商局查封和扣押,另有50万元资金被冻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河东区法院起诉并要求赔偿,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查封扣押违法,对冻结未做判决。张某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冻结也应撤
在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举出两张光盘作为证据,光盘上刻录的是原告与被告两次谈判时的录音。原告在录音时未征得被告同意。对此录音资料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三人口头订立了合伙协议并经两位邻居见证。后赵某独自决定赡进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10万。服装店账面盈余1万,三人约定
王某原系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利用到国外出差的机会滞留境外长期不归,一年后王某加入该国的间谍组织,后来回国执行该间谍组织任务时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对王某的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
随机试题
放疗技师摆位时需要反复核对的项目不正确的是
胆郁痰扰证最常见的原因是
下列关于3/4冠牙体预备的描述,正确的是
痰停于哪个部位可引起眩晕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有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时,应以( )的方式变更。
我国的货币当局概览是简化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下列项目中属于资产方的是()。
【2014年】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非抽样风险的是()。
某地政府对当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0~2020)进行了终期评估,发现在“儿童与教育”领域,性别平等课程进校园工作做得不尽如人意。在整改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建了工作小组,开发出性别平等课程,在中小学开设专门课堂,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性别
Dopeoplegethappierormorefoul-temperedastheyage?Stereotypesofirritableneighbors【B1】______,scientistshavebeentryi
AlmosteverydaythemediadiscoversanAfricanAmericancommunityfightingsomeformofenvironmentalthreatfromlandfills,ga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