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一—37,单)

admin2017-06-13  34

问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卷一—37,单)

选项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大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1998年5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本题简称《规定》)规定了大陆与台湾地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相关事宜,2009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本题简称《补充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该《规定》及《补充规定》的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补充规定》第3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   
《补充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B项错误。   
根据《补充规定》第5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故C项错误。   
《规定》第17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1年内提出。《补充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可见,二者规定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关于该问题应以《补充规定》为准。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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