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
2016-01-15
37
问题
关于证据和举证责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在一项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土地管理局认为其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在作出决定时因收集证据困难而没有收集,于是请求法院调取该证据,法院应予许可
B、某公民甲认为该市城管部门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城管部门认为甲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于是法院要求甲就诉讼时效承担举证责任
C、原告在开庭审理之前未能提供证据,经申请,法庭允许延期提供,则原告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
D、若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原告的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则该证据应由原告在法庭出示,但不必质证
答案
C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因此A项法院准许被告方调取证据的请求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B项中应由该市城管部门就诉讼时效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选项C正确。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可见,只有法院依据职权调取的证据才可不予质证,依据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仍需质证。选项D的做法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c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张某与其同事何某不睦,在知悉何某最怕狗后,张某遂唆使15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在何某经过时放狗追逐撕咬何某。何惊吓之下摔倒,致右臂骨折,则:
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法定量刑情节中可能包含的幅度是: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
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属于直接调整的法律规范是:
根据《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条约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对判决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甲国人张某侵吞中国某国企驻甲国办事处的大量财产。根据中国和甲国的法律,张某的行为均认定为犯罪。中国与甲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什么?()
随机试题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提出这一论断的是()
Fillintheblankineachsentencewiththebestwordfromtheboxbelow,changingitsformwhennecessarytestifyto
肾脏的内分泌功能()
A.活血调经B.疏肝解郁C.两者均是D.两者均非丹参具有的功能是()
某一所医院正在筹备建设的过程中,医院筹备委员会要求主管护理的委员会成员进行一系列工作。在最终设计的结果中,用以说明组织内部的某一特定值为的责任、义务、权利及工作关系的书面文件,称为()
下列颅脑损伤中,一旦出现,立即进行手术治疗的是
下列哪项不是疖病的临床特点()
后世一直将屈原定位为“爱国诗人”,值得______。屈原是政治家,与政客不同,前者的献身是别无选择的,后者却是投机的。他不愿意被俘受辱而死,认为羞辱他就是羞辱楚国,他要选择一种自由的、高尚独立的死。头戴巍峨之冠;身着兰草香服,时而悲吟,时而高歌,徜徉在汨罗
求幂级数的收敛域及和函数.
Hecarrieda______andworeabeautifulHethrew______outofthetrai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