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admin2009-03-14  25

问题 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选项 A、公司的CFO周某兼任公司的监事
B、乙公司监事会主席丁某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委托公司董事长孙某召集并主持公司的监事会会议
C、丙公司监事会对违反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提出罢免的建议
D、丁公司股东会选举公司职工易某为监事会成员

答案1,2,8

解析 《公司法》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217条规定:“(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CFO即首席财务官,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以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A项当选;《公司法》第52条第3款规定:“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此可知,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是无权委托董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B项当选;《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所以C项正确,不当选;《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52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由此可知,公司的股东会无权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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