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2012年真题)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 )。
(2012年真题)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 )。
admin
2019-05-23
16
问题
(2012年真题)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该规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正确理解有( )。
选项
A、“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B、“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发生在得到他人财物之后
C、“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D、“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是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也是索取型受贿罪的要件
答案
A,C
解析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意图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至于行为人是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可见,选A、C项,不选B项。不选D项,因为对于索贿的,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索贿,就构成受贿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I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______。
工程师甲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完成了一项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产品设计图。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1年单选28)
甲为撰写毕业论文,复印了某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作为参考。甲的这一行为属于()。(2011年单选29)
(2005年真题)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的产品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甲和乙于2007年11月11日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29日,甲发现乙在离婚时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甲欲请求人民法院分割乙所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终止日为()。(2010年真题)
甲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当乙甩竿时,鱼钓挂在旁边裸露的电线上,乙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输电线路属供电局所有。对乙的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是()。
(2005年真题)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的产品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
(2015年真题)2012年4月初,甲与乙、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120万元,期限2年,乙每月偿还5万元;丙承担保证责任,如乙到期无力还款,由丙向甲偿还全部借款。合同签订后,乙请求甲再多借给自己20万元,甲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4月28
(2016年真题)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请分析:“采
(2015年真题)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外科重症监护室收治对象不包括【】
GoodCommunicationforMakingFriendsAsacommunicationskillstrainer,I’vemetawiderangeofpeople.Somepeoplehavet
背景资料:某Ⅰ级铁路增建二线站前工程第二标段的线路平面布置如图1所示。主要工程情况如下:(1)路基土石方共26万m3,无特殊处理路基。(2)单线桥梁3座,均为旱桥,无高墩,上部结构为简支T梁。钻孔桩直径为1
人防工程内的医院病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
银行对借款人拟建项目原辅料供给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和规划,结合财务预测的结果,对财务活动进行规划,并以指标形式落实到每一计划期间的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环节是指()。
()这类问题旨在考查应聘者的理解、分析、辨别、综合、评价和推断的能力。
创新型国家的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在______以上。
“七七”事变是中国全面抗战的开始,对此理解最确切的是()。
Hewasthefirstofthecrowd______thefighting.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