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 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 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

admin2014-02-25  36

问题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 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 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2003—卷三—30,单)

选项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反诉构成要件。   
(1)由于原告的妻子并非原告本人,本题中被告提出的请求不符合反诉构成要件中主体特定的条件与牵连性条件,因此不构成反诉,不能与本诉合并审理。被告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方式实现自己的诉求。A项错误,D项正确。   
(2)B、C项实为干扰项。本题中貌似出现两个“案件”,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才中止诉讼,本题情形不符合此条件,所以B项应当排除。至于是否追加刘某的妻子作为第三人,首先要明确被追加的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本题中刘某和杨某的货款纠纷案中刘某的债务属于刘某个人债务,刘某的妻子与此案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刘某的妻子不应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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