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某电信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电信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取得营业收入500万元; (2)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取得营业收入50万元,支付给参与提供跨省业务的其他电信部门收入20万元; (3)下属营业厅销售手机取

admin2009-02-15  24

问题 2005年10月,某电信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提供电信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取得营业收入500万元;
   (2)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取得营业收入50万元,支付给参与提供跨省业务的其他电信部门收入20万元;
   (3)下属营业厅销售手机取得销售额20万元;
   (4)销售各种有价电话卡面值60万元,给予客户20%的折让;
   (5)购入税控收款机5台,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9250元。
   要求:计算该电信企业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

选项

答案(1)提供电信业务应纳的营业税=500× 3%=15(万元) (2)提供跨省出租电路业务应纳的营业税=(50-20)×3%=0.9(万元) (3)销售手机和有价电话卡应纳的营业税=[20+60×(1-20%)]×3%=2.04(万元) (4)购入税控收款机应冲减的营业税=29250÷(1+17%)×17%=0.425(万元) 该电信企业本月应缴纳的营业税=15+0.9+2.04-0.425=17.515(万元)

解析 (1)电信企业为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信业务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出租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电信企业销售手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营业税而不征收增值税。
   (3)电信企业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已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公式(可抵免税额=价款÷(1+17%)× 17%)计算抵免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的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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