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2007年试卷三第85题)

admin2014-04-28  21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哪些?(2007年试卷三第85题)

选项 A、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答案A,B,D

解析 本题公布答案为ABD,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B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此,选项A不应人选,而司法部公布的标  准答案将选项A所述情形列入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我们认为是不妥的,选项A不应人选。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44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选项B应当入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的规定可知,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处理。这一规定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相符合的。因此,对于已过诉讼时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选项C不应当入选。
    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52条的规定可知,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予以受理。所以,选项D应当入选。因此,我们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D。
    [陷阱点拨]本题公布的标准答案将选项A所述情形作为法院应予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有待商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ll条第7项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种情形所述案件,法院是不应受理的。此外,考生还应掌握另一个在历年考试中经常涉及的重要考点,即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一系统总结: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O7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