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8月,飞达公司总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admin2014-05-27  30

问题 案情:2007年8月,飞达公司总经理秘书宋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公司的司机刘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07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 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刘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被害人宋某的母亲吴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刘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吴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请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因为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刘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该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2007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8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刘某外,还应该送达刘某所在的单位飞达公司。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刘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木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院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吴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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