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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6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6题)
admin
2013-11-05
35
问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6题)
选项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
A,B
解析
根据诉的性质及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当事人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不同,确认之诉可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前者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与相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作出肯定判决之诉。后者则是要求法院否定与对方当事人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的民事义务的请求。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在形成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A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即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按照定义,很容易就区分出应该属于变更之诉。因此A项正确。在B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即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很明显属于给付之诉。在C项中,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有的考生误认为法院应该对甲乙之间是否存在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因此应该判定为确认之诉。考生作出这种误判的原因是没有对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把握清楚。在这个案件中,乙对与甲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该法律关系的状态予以确认,再确定是否给付。在这种情况下,从形式上讲确实有一个给付之诉存在,但就实质而言,这个诉仍然是给付之诉,因为甲提起这个诉的根本原因是要求乙返还借款1000元,而不仅仅是确认两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C项是错误的。在D项中,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有的考生对这个选项把握不准。给付之诉中的“给付”是广义的给付,它的内容既可以是物的给付,也可以是行为的给付,而行为的给付,既包括积极作为的行为给付,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的行为给付,如停止某种侵权行为的实施,因此在本选项中甲向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给付之诉,D选项错误。关于给付之诉中“给付”的判断问题,在2004年、2007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都出现过,考生应该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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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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