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80,多)

admin2014-02-25  20

问题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1—卷三—80,多)

选项 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答案B,C

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广义上的当事人,具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A项正确。   
就第三人能否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作出如下答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由此可见,两种第三人都不能提管辖权异议,因此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这只是表明一审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上诉人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没有条件,只要上诉人对判决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责任部分不服即可,因此C项错误。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并与原告和被告达成调解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独立诉讼地位的应有内涵,故D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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