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年试卷三第84题)

admin2015-05-18  26

问题 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2012年试卷三第84题)

选项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答案A,B

解析 本题是对民事诉讼法原有审判程序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的审判程序的考查。
    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审判程序,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的原有内容,并非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程序。因此,选项A和选项B应当人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属于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的审判程序,但由于其本身的非诉性质,属于特殊程序一章,即为非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而非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37条可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该条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无此规定,因此,选项D不应当人选。
    [陷阱点拨]  第一,本题选项C不应人选,这提醒考生必须认真细致审查题干中的特定内容,如本题中的“诉讼”二字,否则轻易下笔,极易选错。第二,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小额诉讼程序是指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者有价证券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比简易程序更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适用范围,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审级,为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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