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担保法上的共同保证制度。

admin2013-09-09  29

问题 试论我国担保法上的共同保证制度。

选项

答案(1)我国担保法上的共同保证制度是指数个保证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的保证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债权全部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就是我国担保法上的共同保证制度。 (2)共同保证的特点在于担保同一债务履行的保证人是数人而不是一人。所以,在共同保证中尽管被保证的债务人可以是数人,债权人也可以是数人,但主债权只能是一个。如果同一人为数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履行为信用担保,则不属于共同保证。若数人分别为不同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则也不属于共同担保。 (3)共同保证的保证合同可以由数个保证人一同与债权人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也可以由各个保证人同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订立数个保证合同。不论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是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还是订立数个保证合同,当事人均应当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每个保证人承担的保证份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担保法上规定的共同保证分为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的共同保证的责任范围是不同的。 (4)对于按份保证的共同保证而言,保证人仅以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按份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由于按份保证是数人分别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在各自的保证份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成立后,如果债权人免除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并不因此免除。 (5)对于连带保证的共同保证而言,债权人不仅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对全部保证债务承担责任,而且任何一个保证人也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连带保证人相互之间各自承担份额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在债权人免除某一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其免除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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