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谋抢劫一杂货店,在去踩点的途中,遇到他们的朋友丁,于是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

admin2014-03-17  55

问题 甲、乙、丙共谋抢劫一杂货店,在去踩点的途中,遇到他们的朋友丁,于是邀丁一起干。丁拒绝,甲说不干就算了,现在陪我们一起去看看。在察看该路边店时,丁告诫甲、乙、丙:店在路边,进去时行动要快,路边有公用电话,要防止报警,还随手扯断了电话线,尔后四人离去。当晚,甲、乙在店外会合,丙未来。甲、乙持匕首闯入商店。店主一家三人正在睡觉(该店在白天营业时作店铺,晚上打烊后做卧室),店主被惊醒后拿出床下私藏的猎枪(无持枪许可)朝甲、乙射击,致甲死亡、乙重伤,同时也使自己的妻子死亡。
针对店主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店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B、店主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C、店主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店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C

解析 店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故C项正确。店主开枪射击至甲死亡、乙重伤,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店主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店主开枪误中其妻致其死亡,属于在正当防卫时错误打击第三人,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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