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案例分析59)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金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元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

admin2017-03-24  31

问题 (2012年案例分析59)甲带领15周岁的乙,在停车场劫持了宋某,将宋某带到郊外一废弃厂房内,捆绑在铁架床上。甲指使乙将宋某携带的现金以及手机、名贵金表等价值3万元的财物搜掠一空。同时,甲打电话给宋某的妻子索要20万元赎金,宋某的妻子答应付款。乙受甲指派,在约定时间和地点拿到了20万元赎金。甲通过电话确定乙已取得赎金后,随即将宋某杀害。之后,甲把宋某的手机、手表以及2万元现金分给乙,自己驾驶宋某的汽车携带其余财物逃跑。甲、乙被通缉之后,乙才得知甲杀害了人质,感到事态严重,即到公安机关供述了以上事实。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2)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3)乙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1)对甲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甲伙同乙劫持宋某,并向宋某的妻子勒索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同时,在绑架过程中劫取宋某随身携带的财物,同时触犯抢劫罪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由于绑架罪的法定刑重于抢劫罪的法定刑,故对甲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甲杀害宋某,属于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故意杀人罪。 (2)对乙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乙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抢劫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故乙仅在抢劫部分与甲成立共同犯罪。乙与甲没有共同杀害宋某的故意,对于甲杀害宋某的行为,乙与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3)乙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在抢劫罪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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