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admin2015-09-16  19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选项 A、甲向乙收取房租。发现乙多交了1000元
B、甲将表暂放在乙家。乙将表卖掉获利200元
C、债务人甲向债权人乙借款500元,甲得知乙忘记此事后,在诉讼时效过后仍不提还款之事
D、甲向乙支付因前一天打麻将输掉的现金1000元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乙向甲要回多出的1000元应须甲的协助,乙请求甲协助的基础即为不当得利之债。故A项错误。
    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表卖掉,未获甲的追认,其买卖合同无效,其所获得的价金构成不当得利。故B项错误。
    无论时效是否有效。债权的受领权依然存在,甲拒绝还款,构成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不形成不当得利。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U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