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天津某中学初三学生,因与同学发生纠纷,班主任白老师、教导主任郭老师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并对双方都进行了批评。王某觉得不公平,随后在学校服毒自杀。学校随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其家长,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父亲将学校、白老师和郭主任告上法庭

admin2021-03-09  23

问题 王某是天津某中学初三学生,因与同学发生纠纷,班主任白老师、教导主任郭老师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并对双方都进行了批评。王某觉得不公平,随后在学校服毒自杀。学校随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并通知其家长,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父亲将学校、白老师和郭主任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请运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选项

答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学生自杀、自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案例中,班主任白老师、教导主任郭老师对王某和与其发生纠纷的同学都进行了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并且教育方式耐心细致,并无不妥。学校在得知王某服毒自杀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学校和学校两位教师都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学校和这两位教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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