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单选28)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admin2019-03-20  27

问题 (2016年单选28)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在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过失造成客户损失10万元。该损失应由(    )。

选项 A、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55条第1、2款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根据合伙企业债务产生的原因,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两种:①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表述中,甲、乙存在重大过失,而丙无过错,因此,甲、乙应对10万元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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