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

admin2016-06-13  37

问题 赵、钱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8年春,公司派赵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21英寸彩电委托给钱保管并允其使用。1个月后,赵给钱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进口彩电,委托其保管的彩电可以适当价格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知道此事后,对钱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钱给赵写信说该电视机显像管有毛病,图像不清,以便使赵降价出售。钱考虑到孙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孙的意思给赵写信。赵回信说显像管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以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视机。后孙又很快以2000元的市价将电视机卖给李。事隔一月,李因其妹李娟出嫁向周借钱1500元,李、周约定以该电视机质押,并立有质押字据。后李并未将电视机交付给周,反将电视机作为嫁妆给李娟。为送李娟和嫁妆,李请马车夫吴运送,约定了运费。吴因饮酒过多,驾车狂奔,与迎面超速行驶的汽车相撞(该汽车系司机王某个人所有)。吴和李娟均受伤,电视机被毁。现请回答(1)~(7)各题所列的问题。
本事例中,哪些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

选项 A、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
B、钱代理进行的赵与孙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C、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
D、李与李娟之间的赠与合同行为

答案A,D

解析 本小题考查委托代理、买卖合同及赠与合同的效力。
  A对,《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题中赵与钱之间的委托行为符合本法条的规定,该委托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B错,《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孙、钱合谋损害赵的买卖合同无效。
  C错,《合同法》第5l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赵、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孙并未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孙与李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D对,在李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后,李将电视机赠与李娟的行为合法。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NLJ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