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

admin2014-02-18  28

问题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和罪状;
    (2)本条所规定犯罪的客观特征及主体要件。
    (3)对本条中拉人头传销与商品经营直销活动中多层次计酬方式的理解。

选项

答案(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叙明罪状。 (2)本罪的客观特征如下: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的程序。其实质是加入传销组织必须先交钱。二是“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表现为组织内部封闭、结构严密。三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的特点,以使传销组织人员链和资金链不致断裂,从而维系传销组织的存在。四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组织进行活动的本质和危害所在,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造成的必然结果。 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 (3)对于商品经营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方式,其与本条中缴纳入门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拉人头传销应当是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二者却有极大不同,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一是从是否需要缴纳入门费上加以区分;二是从产品销售是否实际存在、商品定价是否基本合理、有无退货保障等方面加以区分;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是否依据产品的销售业绩加以区分;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是否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上加以区分。对于多层次计酬的商品经营直销活动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对于拉人头传销的非法传销组织必须予以取缔,其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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