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试卷二第35题)

admin2017-03-07  39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规定内容?(2012年试卷二第35题)

选项 A、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D、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执行一编的修改内容。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2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区分该妇女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两种情形讨论。若为前者,原《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即有有关规定;若为后者,则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新增加的规定。选项A没有具体指明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应当视为同时包括两种情形,因此并不能完全说是新增加的规定内容。选项A错误。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而原《刑事诉讼法》中并无相关规定。可知,选项B为新增加的规定内容,是正确答案。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和原《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由此可知,在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面,对人民法院所作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是新增加的内容;对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监督是原《刑事诉讼法》的既有内容。选项C、D既包括对决定的监督也包括对批准的监督,不能完全说是新增加的规定内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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