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

admin2014-02-24  27

问题 某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4月10日,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王某上诉,6月1日,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王某申诉,12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王某行为不构成诈骗,撤销原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卷二—50,单)

选项 A、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6月1日至12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因王某被判无罪,国家应当对王某在2009年2月10日至5月10日期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口,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7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因此,拘留的最长时限为7天,本案存在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同时,由于王某最终被判决认定无罪,因此对王某的拘留部分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应予赔偿的情况。同时,对检察机关对王某批准逮捕后,最终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罪,对王某逮捕部分也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该予赔偿的情况。   
对于本案中刑事判决部分的,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仔细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罪错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人民法院对无罪的公民判处刑罚。无罪包括公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两种情形。公民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当然构成错误判决;公民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但是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公民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公民应当被视为无罪,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仍然构成错误判决。(2)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罚已经执行”包括刑罚已经全部执行和部分执行两种情况。被无罪错判的人如果已经全部执行判决刑罚,国家应对全部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释放的,国家则应对已执行部分的错判刑罚承担赔偿责任。在自由刑执行期间,被告人被依法减刑或者假释的,对于被减刑或者假释部分的错判刑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在刑罚执行中保外就医的,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实际上未被羁押,此期间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缓刑判决经再审程序撤销公民被宣告无罪的,由于当事人没有被实际羁押,亦不发生国家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虽然有错误判决,但是从5月10日开始,已经变更强制措施,未被羁押。因此.从5月10日以后,王某已经没有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从王某拘留开始到其被解除羁押,即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期间的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D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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