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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6岁)与朋友乙(14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为了迫使丙卖淫一起将丙强奸。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甲(16岁)与朋友乙(14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为了迫使丙卖淫一起将丙强奸。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22
问题
甲(16岁)与朋友乙(14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二人为了迫使丙卖淫一起将丙强奸。对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对甲应以盗窃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B、乙不构成盗窃罪
C、甲乙不成立盗窃罪共犯
D、甲乙成立强奸罪共犯
答案
C
解析
共同犯罪,并不要求各行为人的责任要素完全相同,只要有共同故意实施的不法行为即可。甲乙二人都实施了盗窃的不法行为,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C项错误。构成分则中的具体罪名,要求不法、责任两个要件都具备。乙未满16周岁,对盗窃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故不构成盗窃罪,因此,B项正确。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数行为人触犯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存在重合部分,该重合部分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数行为人就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可认为其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甲乙在强奸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A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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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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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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