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北京市的服装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北京人王某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服装,并销售给了天津市的赵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赵某未付款。张某与赵某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后来,王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说因为赵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王

admin2010-06-20  28

问题 张某是北京市的服装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北京人王某借了50万元,购买了一批服装,并销售给了天津市的赵某,约定价款为60万元,但赵某未付款。张某与赵某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后来,王某要求张某还钱,张某说因为赵某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王某欲直接起诉赵某,要求其支付50万元。假设法院受理王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张某的诉讼地位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张某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张某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张某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张某在王某对赵某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B项正确,而A、C、D三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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