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

admin2021-07-05  18

问题 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答案A,C,D

解析 关于股东除名制度,考生需要掌握其条件、程序和后果三个方面问题。《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条件已经具备。唯须注意的问题是,李某身为股东,对解除其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拥有表决权?对此,公司法并未规定,而且公司法上也不存在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的一般性规则,因此,只能从理论上回答。从理论上讲,在解除股东资格的股东会上,被解除股东不享有表决权,否则,当大股东出现解除资格事由时,公司将无法通过相应的决议。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C、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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