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潭某(自幼双耳失聪)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流窜A市B县、C县、D县、E县实施四次盗窃行为:在B县入户盗窃200元,在C县盗窃未遂,在D县盗窃400元,在E县盗窃价值3500元手表一块并以2100元卖出。后因D县被害人报案,案件由

admin2021-04-23  32

问题 犯罪嫌疑人潭某(自幼双耳失聪)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流窜A市B县、C县、D县、E县实施四次盗窃行为:在B县入户盗窃200元,在C县盗窃未遂,在D县盗窃400元,在E县盗窃价值3500元手表一块并以2100元卖出。后因D县被害人报案,案件由D县公安机关受理,经过初查符合侦查立案的条件。关于本案,以下观点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四县公安机关都是有权管辖。但由最初受理的D县公安机关管辖
B、谭某的前三次盗窃行为由于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或者属于犯罪未遂,应当分别给予治安处罚,但其第四次盗窃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C、谭某的四次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其事后销赃行为不具有可罚性
D、谭某如果存侦查中没有委托辩护人,则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答案B

解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B县入室盗窃属于犯罪,C县属于犯罪结果地之一,D县属于途经地,E县属于犯罪结果地。因此四县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D县已经受理,因此最先管辖。故A项正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用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B项错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谭某的四次盗窃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其事后销赃行为不具有可罚性。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D项正确。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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