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admin2013-04-25  27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选项 A、虚构事实,隐瞒犯罪人的身份
B、毁灭或者隐匿罪证
C、谎报犯罪人逃匿的路线
D、谎报犯罪人的隐匿处所

答案A,C,D

解析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据此可知窝藏、包庇的行为具体可分为:(1)提供隐藏处所,通常表现为将犯罪人留宿于家中,也包括为犯罪人包用客房、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2)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4)作假证明包庇,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的行为。如提供假出生证明,故A、C、D项正确,当选。
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与作伪证行为相似。它们的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的时间不同,包庇罪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而伪证罪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因此,特定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伪证罪,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
本罪与《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主要是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刑事、非刑事)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假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另外,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湮灭罪证的行为,应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
注意包庇罪的特别规定:《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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