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行为。请问下列哪一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admin2010-06-20  14

问题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甲乙丙丁四个人的行为。请问下列哪一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选项 A、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
B、乙销售不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
C、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前,丙使用该产品
D、丁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该专利

答案D

解析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概括而言即:(1)专利权用尽。(2)先用权人的实施。(3)临时过境。(4)为科学研究而使用。(5)行政审批所需信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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