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08-10-08  21

问题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

答案B,C,D

解析 《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要剥夺政治权利,A项对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是错误的,A项不能选。《刑法》第58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BC两项正确,应当选。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D项正确,应当选。综上,应选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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