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

admin2009-02-14  25

问题 以下为F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    )

选项 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F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F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
B、乙工厂主张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F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F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
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F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
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F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F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F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

答案4

解析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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