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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
甲、乙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
admin
2014-12-19
25
问题
甲、乙因涉嫌犯罪被起诉。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2013/四/2部分)
[问题]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
(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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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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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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