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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34
问题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C、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D、对准许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可以另行起诉
答案
C
解析
《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B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58条第2款规定,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C项错误,因为该项表述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范围过宽。《刑诉解释》第16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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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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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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