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 2003年1月乙

admin2013-03-31  19

问题 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 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2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考生—定要注意“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由此可知乙厂不是对工商局的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企业法人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是对甲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提起的后续求偿行为,乙厂当然具有原告资格,其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6条的规定,即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另《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作为乙厂向甲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为这次诉讼的标的不是工商局的吊销和注销行为,且工商局的注销行为尚未发生。A项考查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表述正确,当选。《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乙厂不能对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就其损失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起诉时效为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而非两年。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判决确认为违法行为,因此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乙厂作为受害人均有权获得赔偿,并不因乙厂自身也有过错或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等理由就导致赔偿请求不成立。当然,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尚有如下:其一,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可适用相抵的规则。其二,若行政行为违法尚未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其三,就题干表述及乙厂提出的赔偿请求而言,“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其物品是乙厂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应予赔偿。但“建房投入”就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其确属“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属于非法权益,故C、D两项均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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