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

admin2016-05-08  27

问题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一第10题)

选项 A、任意性规则
B、法律原则
C、准用性规则
D、禁止性规则

答案A

解析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在逻辑上,三者缺一不可。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及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景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大致可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法律行为的态度,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两类。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
    在《婚姻法》第19条第1款中,假定条件是双方为夫妻关系,行为模式是可以对夫妻共有财产范围进行书面约定,如果未约定或者未采用书面形式或内容不明确的,则适用第17、18条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定范围,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可以推断为若约定符合要求则依约定、若约定不符合要求则依法定。故该款规定有明确且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
模式和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规则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1)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经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内容的规定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法律义务。义务性规则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类。命令性规则是指人们必须或应该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即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将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的决定权交付给夫妻双方,允许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约定,自行选择财产归属的方式。该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即在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所以该款规定符合任意性规则的要求,A选项正确,当选。本款并未规定人们不得或者不准做出某种行为,不是“勿为模式”,不属于禁止性规则,D选项错误,不当选。
    准用性规则的前提是该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所以需要援引其他规定。本题中,《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为模式具体明确,不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为确定性规则。后半部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缺少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行为模式。需要援引另外两条规定,是准用性规则。所以纵观整款条文,无法将其全部归为准用性规则,C选项错误,不当选。
    陷阱点拨:在判断规则的类型时,需要考察该规则的逻辑结构,即从“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出发。特别是在分析条文中的“行为模式”时,需要判断该行为模式是“可为”还是“应为”“勿为”,以明确该条文是强行性还是任意性规则,还需判断该行为模式的内容是否已经明确具体,以明确该条文是确定性还是准用性规则。应注意,一个条文并不一定只属于一种类型,不要仅凭借其中某一句话就进行判断,需要综观整个条文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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