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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18-03-23
22
问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第1题)
选项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此题在民法上缺少明确的依据,需要借助价值权衡的观念进行评判。当薛某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时候,根据侵权法原理,机动车对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造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定无疑。但此时,如果没有权利人,向谁赔偿是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本题中,交管部门代收了6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直没有发现权利人,此时赔偿金应当归属于哪一个主体呢?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一种认为交管部门占有赔偿金缺少正当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管部门收取赔偿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有一定道理,按此种观点来说,B项是正确的。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造成了他人利益的侵犯,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具体的权利人,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位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这样,更有利于对于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进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将赔偿金上交国库的主张也有充分的合理性。就我国的传统而言,一方面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义务主体利益的保护,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实现的需求,通常公共利益的考虑是优先的,因此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选项正确,是符合我国的传统的。另外,代收赔偿费根本就不是行使行政职权,故C选项是错误的。所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说对于一个主体而言,享有权利一般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一般要享有权利,而薛某履行义务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违反,A选项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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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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