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安家家政公司要求提供一位临时工。安家公司介绍其丁作人员李某,张某与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2006年3月,李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张某的祖传青花瓶打碎。张某让李某赔偿,李某说赔不起。张某找安家公司,该公司称青花瓶是李某打碎的,与其无关。张某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张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安家家政公司要求提供一位临时工。安家公司介绍其丁作人员李某,张某与安家公司签订服务合同。2006年3月,李某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张某的祖传青花瓶打碎。张某让李某赔偿,李某说赔不起。张某找安家公司,该公司称青花瓶是李某打碎的,与其无关。张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安家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别是:

选项 A、安家家政公司与李某为共同被告
B、安家家政公司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
C、李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李某为被告,安家家政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2,4

解析 《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李某作为安家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公司分配的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属于职务侵权行为,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有关理论,安家家政公司应作为被告。故B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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