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马某与杨某打算结婚。2004年6月,马某的父母为二人购得了一商品房作为新居,于是,2004年8月,马某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7月,杨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共获得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2006年12月,杨某的企业给杨某发

admin2013-12-28  28

问题 2004年5月,马某与杨某打算结婚。2004年6月,马某的父母为二人购得了一商品房作为新居,于是,2004年8月,马某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7月,杨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共获得医疗费和残疾人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2006年12月,杨某的企业给杨某发放了住房公积金总共7万元。2007年1月,马某的父亲去世,马某继承了父亲的遗产总共9万元。2007年4月,马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下列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商品房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B、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12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C、住房公积金7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D、马某继承的遗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答案4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我国对夫妻财产制采用双轨制,即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财产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姻财产关系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制度当然适用夫妻财产制。本题中,马某与杨某并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此,本题主要考查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选项A涉及房屋的认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题中,马某和杨某8月份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是6月份的时候,马某的父母为双方结婚购买了该套商品房,而且马某的父母并没有明确地表明将该房屋赠送给马某和杨某双方。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商品房应当认定为马某的父母对马某的个人赠与。而根据上述《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对属于婚前一方的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涉及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认定。根据上述《婚姻法》第18条第二项的规定,杨某因交通事故而得到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12万元,应当属于杨某一方的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加以分割。据此,选项B是错误的。选项C涉及住房公积金的认定。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u条第二项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杨某取得的住房公积金7万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加以分割,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涉及遗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父亲遗产,由于并没有遗嘱确定只由马某一人继承,因此,马某继承的遗产,应当归杨某和马某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的时候,应加以分割,据此,选项D是错误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P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