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69题)

admin2015-06-17  29

问题 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69题)

选项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一人公司制度。
    A选项是对一人公司投资人的考查。依据《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当然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选项错误。
    B选项是一人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人格否认制度”。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公司法》第63条)。
    C选项,本题需要注意C选项的变化。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取消原59条第1款,也就是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依据该修改,可知设立一人公司,股东无需一次实缴资本,允许认缴资本,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
    D选项是一人公司制度中的难点:“再投资的限制”。需要记住:(一人公司中再投资的)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这样来记: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次一人公司”。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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