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

admin2016-04-21  32

问题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6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并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违约金和定金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所以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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