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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2题)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2题)
admin
2017-03-14
33
问题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82题)
选项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
B,D
解析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民事诉讼法》第12条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辩论原则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其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这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也可以是书面的,如诉讼开始时原告提出起诉状、被告提出答辩状、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明等。最后,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此外。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贯穿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而不是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可知,行使辩论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而证人是基于知道案件某些情况而参加到诉讼程序中来的,很显然。证人并非当事人,证人也就不能成为行使辩论权的主体。因此,选项C错误。
与一般诉讼程序不同,督促程序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不经过辩论、调解,无需对争议法律关系作出裁判,而是通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只要提出书面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督促程度即告终结。因此,督促程序是有非讼性的特点,不适用辩论原则,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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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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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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