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9月9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能顺利出国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9月11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l
9月9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能顺利出国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9月11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l
admin
2014-04-28
24
问题
9月9日,甲、乙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能顺利出国就将房屋卖给乙并于出国前办理过户登记,并约定好了价格。由于甲的出国手续还未办妥,所以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由甲协助乙先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9月11日两人在登记部门办理了预告登记。l1月l5日甲办妥出国续后,遇到高中同学丙,丙知道甲要出国当即出了比乙更高的价格要买甲的房子,二人一拍即合,当天就去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乙对此不知情。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11月1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即使11月l5日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预告登记已经失效,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答案
B
解析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见,在本案中,预告登记还没有失效,甲、丙之间的行为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屋。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DA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公司在其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用了漫画家杨某的一幅漫画的图案,既没有征得杨某的同意,又未向其支付报酬。2004年5月12日,甲公司就该商品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5月3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该商标。至2004年8月30日,无人提出异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下列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有()。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抗辩权的是()。
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与乙就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签订了字据,甲未将该车按时交付给乙,并将该车卖与了丙。后为此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王某在其专利权被授权公告后,发现东方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其发明专利相同,于是向法院起诉东方公司侵权专利权。在诉讼中,东方公司可以抗辩的事由包括()。
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家住上海的王甲继承其父遗产房屋三间,后将其改为铺面经营小商品。在北京工作的王乙(王甲之弟)知道此事后,认为自己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故与王甲交涉。王甲对此不予理睬,王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李某向法院主张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的养子,拥有继承权,并通过法定程
随机试题
大批量生产的装配方法按互换法装配时,允许有少量简单的调整。( )
200名睡眠障碍者用气功疗法治疗,随访半年,70%的人睡眠改善。对此项研究,你的结论是
此病人的诊断是此病的发病机制是由于
诊断胎儿遗传性疾病,准确性较差的产前诊断技术是()
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销售合同、购货确认书、备忘录、订单等形式。()
下列关于再就业基本政策陈述正确的是()。
在进行文件复制或删除时,如果需要选定多个非连续排列的文件,应按组合键()。
幼儿园应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观点,划分机械学习与有意义学习的主要依据是()
Thereisnodoubtthatdoingsomephysicalexerciseinfreshairwilldosomegoodtoone’shealt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