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西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江苏铜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7月1日在南京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昌平区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为20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南京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

admin2013-12-28  23

问题 甲方北京西城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江苏铜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7月1日在南京签订了来料加工合同,由甲方在北京昌平区为乙方加工制作一批医疗器械。加工费为20万元。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在北京或南京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提供原材料,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准备以乙方被告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管辖问题的叙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乙双方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B、本案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
C、本案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江苏铜山县人民法院
D、本案管辖法院是合同签订地南京的人民法院

答案1,4

解析 本题涉及管辖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及《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约定选择管辖的法院不明确,未达成合意,因此是无效的。故本题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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