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66题)

admin2014-12-22  17

问题 法院审理郑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郑某和张某接受秦某巨款,涉嫌贿赂犯罪。对于新发现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罪行的处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2第66题)

选项 A、法院可以主动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一并审理
B、检察院可以补充起诉郑某、张某和秦某的贿赂犯罪
C、检察院可以将张某、秦某追加为被告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
D、检察院应当撤回起诉,将三名犯罪嫌疑人以两个罪名重新起诉

答案B,C

解析 《刑诉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法院只能建议检察院追加起诉,不得主动追加被告人和罪刑,A项表述错误。《高检规则》第460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故BC两项表述正确。《高检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D项不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故D项不当选。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BC两项。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检察院补充、追加起诉的程序,解答本题的关键是:第一,弄清楚检察院和法院各自的地位以及相互法律关系;第二,对于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追加起诉的情形应当区分开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M7L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