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9年第60题)

admin2014-04-26  34

问题 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一/2009年第60题)

选项 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

答案C,D

解析 1954年《宪法》仅有的关于修宪程序的规定是第29条,该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也即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了宪法修改提案的通过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修改主体。据此,选项A错误,不当选。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规定宪法修改提案主体  的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首次明确分别规定了修宪提案权与修宪权,并为它们确立了不同的主体。现行《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首部宪法,其后历经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应该说是一部能够反映社会现实并对社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宪法;而由于时代和社会历史条件、立宪理念的局限,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是两部极不成熟的宪法,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出台。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因此并不是“全面修改”,例如在公民基本权利部分,1982年《宪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新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因此,选项B错误,不当选。
    1982年《宪法》的施行,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但由于该部宪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制定的,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与2004年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四次修改,总计通过了31条修正案。其中,2004年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对于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据此,选项C与D正确,当选。
    宪法修改一直是司法考试关注的重点,对于其中各条修正案的考查亦是以往每年必有的,考生对此应给予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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